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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必须顾全大局,维护安定团结,尊重和维护每一个职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奖罚办法
一完成效益目标,按国家政策标准给予奖励。
二超额完成效益目标的,按超额部分的利润数额和比例给予奖励,超额完成利润1万元及其以下部分按80%给予奖励;超额完成利润1万元以上至2万元及其以下的部分按90%给予奖励,超额完成利润达2万元以上部分按全额给予奖励。
三承包人或各部职员违反本企业经营管理的按制度给予承包人或当事部门处罚。
四未完成效益目标的,按差额的数量和比例罚款。差额数在1万元及其以内的部分按40%罚款;差额数在1万元以上至2万元及其以内的部分按50%罚款;差额数在2万元以上至3万元及其以内的部分按60%罚款;差额数达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全额罚款。
十二、其他事宜
一各部职员必须按人平缴纳2000元的风险抵押金。交款人如未受到本企业欠交税利的罚款,上交的风险金实行保本保息并参与分红;交款人受到企业欠交税利罚款,如有剩余,按剩余部分实行保本保息,参与分红,交款人在承包期间受到企业罚款,必须及时补足规定数额的风险金,同样实行保本保息并参与分红。
二各部承包期满,一切过时贬值的商品,不能计价移交抵占用资金;各部库存商品按移交时统一的市场购价计价,总额在2万元以内,并且时令风险商品必须在1万元以内,方可移交抵占用资金。库存商品超过2万元的部分和时令风险商品超过1万元的部分,均由承包人自负其责。
三第一经营部开业的时间以工商局通知为准,按3月1日每推迟一天减一天承包利税基数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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